2014年4月21日 星期一

新世紀台灣文教基金會「響應2014聯合國國際家庭農業年—台灣農業的發 展策略」座談會,與談紀錄


【國際家庭農業年】
聯合國農糧組織(UNFAO)於2011年提出建議,經聯合國大會宣布2014年為國際家庭農業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Family Farming, IYFF)。台大農業系郭華仁教授於4月20日邀請世新社區所蔡培慧教授、台灣城鄉發展學會理事長吳勁毅博士、秘書長鍾怡婷博士與談「響應2014聯合國國際家庭農業年—台灣農業的發 展策略」主題。

郭華仁教授為今日座談會引言,並強調,當聯合國已將「家庭農業」作為全球普世性所追求的發展模式時,台灣的農業、經齊與環境主管機關,不應該認為這與台灣無關,而應該有更積極的政策作為,所以邀請這三位講者來探討家庭農業與當前台灣發展的關係

蔡培慧教授說明聯合國家庭農業年的概念,認為政府當前的農業政策的實質內涵與施政內容,更應當受用於以家戶式經濟為主體的台灣農業,以保全農民生計、農產業經濟體系、食物安全與糧食主權。

鍾怡婷博士就飲食消費之面向上的實踐,能如何回應家庭農業的概念。強調消費者在物食的選擇上,需要做一個具有識別能力的消費者,除了個人利益的考量,還需要藉由消費行動來保衛家庭農業的集體利益與與共同價值。

吳勁毅博士說明德國巴伐利亞農業與鄉村政策 解析如何支持家庭農業。巴伐利亞邦在1970年代選擇走上維持家庭農業的鄉村政策開始,累積相當深厚的鄉村政策實內容,支持農耕地景、農耕生態以及囊括一、二、三級的多元化家戶式鄉村經濟。







2014年4月20日 星期日

【學術論壇訊息】「東亞糧食安全與農業發展的前景與挑戰」

4/25(五)「東亞糧食安全與農業發展的前景與挑戰」學術論壇,敬請踴躍參加!


楊懋春貞德紀念基金會與台灣農業推廣學會將合辦「東亞糧食安全與農業發展的前景與挑戰」學術論壇,歡迎大家踴躍報名參加!

時間:2014425日(星期五)09:20-17:00
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思亮館國際會議廳
主辦單位:楊懋春貞德紀念基金會、台灣農業推廣學會
協辦單位: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

論壇議程

9:20-9:30  開幕式                                                    
 徐源泰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長
劉清榕教授 楊懋春貞德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王俊雄教授 台灣農業推廣學會理事長
9:30-11:00 東亞糧食安全現況與因應策略 (1) 英文發表                   
主持人:謝雨生(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教授)
主講人:Shuji Hisano(日本京都大學經濟學部教授)
Food Security Politics and Alternative Agri-food Initiatives in Japan
主講人:Chul-Kyoo Kim(韓國高麗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The Transformation of South Korean Agri-food System, Food Security,
and Food Sovereignty
11:00-11:20 中場休息                                                 

11:20-12:30 東亞糧食安全現況與因應策略 (2) 英文發表                  
主持人:謝雨生(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教授)
主講人:郭華仁(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系教授)
Grassroots Revolution in Agriculture: Taiwan, and an Agronomist’s
Perspective
綜合討論

12:30-13:30 午餐

13:30-15:00 在地論壇 1:糧食主權與產銷連結
主持人:陳玉華(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副教授)
發表人:蔡培慧(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
「消費端社會整合農產運銷體系—以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為例」
陳芬瑜、蘇之涵(浩然基金會):
「彎腰農夫市集-綠色消費行動與社群連結拓展」
 與談人:黃淑德(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
 蔡建福(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政策研究所所長、副教授) 

15:00-15:20 中場休息

15:20-16:50 在地論壇 2:小農生產與社會支持
主持人:顏建賢(景文科技大學旅遊管理系系主任、副教授)
發表人:鍾怡婷(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博士後研究):
「雜糧復耕與在地經濟網絡-以美濃為例」
吳佳玲(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從社區支持到社會支持-以稻米生產為例」
 與談人:王志文(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秘書長)
鍾清輝(美濃農會總幹事)


16:50-17:00 閉幕式

會場資訊





本論壇採事先報名,請於即日起至2014415日前完成線上報名。報名網址:http://goo.gl/ntAeUU

本次演講可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歡迎大家踴躍報名參加!
聯絡人:黃佳媛,02-3366-4414#19chiayuan@ntu.edu.tw

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台灣城鄉發展學會 章程



20121118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新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城鄉發展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學術團體,宗旨為研究台灣城鄉發展課題,避免過度都市化造成的社會問題,促進台灣城市與鄉村符合社會正義、相同價值的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符合本會宗旨之各項論壇、研討會、演講及推廣等活動。
二、出版、發行符合本會宗旨之各類書籍、刊物、軟體及影音多媒體。
三、建立網站提供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各項資訊。
四、研究並監督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政策及法案。
五、推動城市地區符合社會正義的發展。
六、建構鄉村論述,推動偏鄉村落之發展。
七、推動其他有助於實現本會宗旨之各項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經五名會員推薦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本會之發起人於本會成立後當然成為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前項所稱喪失會員資格者,為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催告
後仍不繳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副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